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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须知

边防检查须知
一、旅客办理出入境边检手续有关规定
出入境旅客必须向边防检查站交验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出境、入境证件,出境旅客需出示所乘航班登机牌,经边防检查站查验核准后,方可出境、入境。
经营范围:出境游;入境游;国内游;航空意外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民航旅客运输的票务代理;旅游信息咨询;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接受委托对酒店进行管理;订房服务;代售火车票;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汽车租赁。
外籍旅客需按规定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办理入境边检手续后,边防检查站收存入境卡,本人保留出境卡待出境时使用。持团体签证来华的外籍旅客不需填写外国人入(出)境登记卡。
二、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有关规定
旅客携带枪支、弹药入出境应提前向规定机关申请批准函件,并向边防检查站如实申报,办理相关检查手续。
三、中国公民出入境有关规定
1.内地居民出入境:内地居民出国,应持有有效护照和前往国签证(前往免办签证国家除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应持有《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内地居民往来台湾地区,应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有效签注;内地居民赴港澳台签注为旅游签注("L"签注)的,应随旅游团团体出入境。
2.港澳居民入出境:凭有效《港澳居民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办理边检手续。
3.台湾居民入出境:凭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有效签注或居留办理边检手续。
四、外国旅客入出境有关规定
外国旅客入出境,除免办签证者外,凭有效护照和中国签证(或永久居留、居留许可)办理边检手续。
旅客在华逾期停留或旅游团入境后因特殊原因需分团的,应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境。
旅客入境后在华丢失护照的,应向驻华使(领)馆申请护照并到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再出境。


海关检查须知
首都机场海关服务提示
在海关监管场所,海关设置 "申报通道"和"无申报通道"。
1.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图),可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2.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有不明规定的旅客应主动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并到海关申报柜台进行书面申报,其它任何形式或在其它任何时间、地点所做出的申报形式海关均不视为有效申报。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给予外交、礼遇签证的进出境旅客,通关时应主动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海关予以免验礼遇。
二、旅客需向海关申报的物品范围
• 基本原则:个人携带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超出此范围的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 进境需向海关申报物品:
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 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
2. 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 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
3. 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4. 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
5. 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6. 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
7. 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 出境需向海关申报物品:
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
1. 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
2. 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
3. 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
4. 货物、货样、广告品;
5. 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
若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进出境,予以没收或责令退回,或者在海关监管下予以销毁,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 禁止进境物品:

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弹药及爆炸物品;
2. 伪造的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4. 各种烈性毒药;
5. 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精神药物;
6. 新鲜水果、茄科蔬菜、活动物(犬、猫除外)、动物产品、动植物病原体和害虫及其它有害生物、动物尸体、土壤、转基因生物材料、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应检物;
7. 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它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它物品。
• 禁止出境物品:
1. 列入禁止进境范围的所有物品;
2. 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3. 珍贵文物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物;
4. 濒危的和珍贵的动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四、旅客接受海关查验注意事项
1. 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配合接受海关查验。
2. 查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指定。海关查验行李物品时,物品所有人应当到场并负责物品的搬移、开拆和重封物品的包装。
3. 查验时,请旅客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以便海关确定旅客身份和物品验放标准。
4. 违反海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携带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海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予以处罚。
五、其他规定
1.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损毁。
2. 经海关核准登记准予暂时进出境的物品,须由本人在本次复带出境或进境。
3. 旅客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应当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
4. 居民旅客返程出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进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出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出境申报手续。居民旅客回程进境时,如需要选择"申报通道"通关,可在其原出境时填写并经海关批注和签章的《申报单》上进境栏目内填写相关内容,或者另填写一份《申报单》,向海关办理进境申报手续。
附图:申报单式样



安全检查须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
一、关于禁止随身携带及禁止托运的物品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或托运以下物品:
1. 枪支、军用或警用械具(含主要零部件)及其仿制品;
2. 爆炸物品,如弹药、烟火制品、爆破器材等及其仿制品;
3. 管制刀具;
4. 易燃、易爆物品,如火柴、打火机(气)、酒精、油漆、汽油、煤油、苯、松香油、烟饼等;
5. 腐蚀性物品,如盐酸、硫酸、硝酸、有液蓄电池等;
6. 毒害品,如氰化物、剧毒农药等;
7. 放射性物品,如放射性同位素等;
8. 其他危害飞行安全的物品,如有强烈刺激气味的物品、可能干扰机上仪表正常工作的强磁化物等。
二、关于禁止随身携带但可托运的物品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在中国境内乘坐民航班机禁止随身携带以下物品,但可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禁止乘机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包括:
1. 菜刀、水果刀、大剪刀、剃刀等生活用刀;
2. 手术刀、屠宰刀、雕刻刀等专业刀具;
3. 文艺单位表演用的刀、矛、剑;
4. 带有加重或有尖钉的手杖、铁头登山杖,棒球棍等体育用品;
5. 以及斧、凿、锤、锥、扳手等工具和其他可以用于危害航空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锐器、钝器;
6. 超出可以随身携带的种类或总量限制的液态物品。
三、关于液态物品携带的有关规定
(一)乘坐国际及地区航班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
1. 乘坐从中国境内机场始发的国际、地区航班的旅客,其携带的液态物品每件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ml)。容器容积超过100毫升,即使该容器未装满液体,亦不允许随身携带,需办理交运。盛放液态物品的容器,应置于最大容积不超过1升(L)的、可重新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每名旅客每次仅允许携带一个透明塑料袋,超出部分应交运。
盛装液态物品的透明塑料袋应单独接受安全检查。
2. 在候机楼免税店或机上所购物品应盛放在封口的透明塑料袋中,且不得自行拆封。旅客应保留购物凭证以备查验。
3. 婴儿随行的旅客携带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或其他疾病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药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可适量携带。
4. 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二)乘坐国内航班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
1. 乘坐国内航班的旅客一律禁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但可办理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运输有关规定。
2. 旅客携带少量旅行自用的化妆品,每种化妆品限带一件,其容器容积不得超过100毫升,并应置于独立袋内,接受开瓶检查。
3. 来自境外需在中国境内机场过站或中转的旅客,其携带入境的免税液态物品应置于袋体完好无损且封口的透明塑料袋内,并需出示购物凭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方可携带。
4. 有婴儿随行的旅客,购票时可向航空公司申请,由航空公司在机上免费提供液态乳制品;糖尿病患者或其他患者携带必需的液态物品,经安全检查确认无疑后,交由机组保管。
5. 旅客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误机等后果的,责任自负。
四、关于打火机、火柴的有关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局规定:
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打火机、火柴乘坐民航班机(含国际/地区航班、国内航班),也不可以放在托运行李中托运。
五、旅客携带锂离子电池乘机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行业标准《锂电池航空运输规范》(MH/T1020-2009)和《旅客和机组关于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MH/T1030-2010)等相关法规文件,旅客携带锂离子电池乘坐民用航空器请注意如下事项:
1、携带的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允许超过160Wh,超过160Wh的应通过危险货物手续进行运输。
2、内含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如手提电脑、照相机、便携式摄像机等),应按如下规则携带运输:
(1)可放置在托运行李及随身行李中携带。
(2)应有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
(3)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4)额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随设备锂离子电池,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
3、备用锂离子电池,应按如下规则携带运输:
(1)只可放置在随身行李中携带。
(2)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例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将电池单独装在在塑料带或保护袋中
(3)单个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4)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可携带额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备用锂离子电池,但不能超过2块。
附: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判断方法
六、关于酒精饮料携带标准的提示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9284号文件及《旅客和机组携带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规范(MH/T 1030-2010)》的要求,关于酒精饮料携带标准规范如下:
旅客不应随身携带酒精饮料乘机,但可将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其包装应符合民航局的有关规定。
酒精饮料作为托运行李交运时,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小于或等于24%的,不受限制;
•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在24%-70%(含70%)之间的,每人交运净数量不超过5升;
• 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的,不应作为行李交运。
特此提示。


检验检疫须知
一、出境
1. 宠物出境相关知识
请在网上查询您将要入境国家的检验检疫、海关网站,查验相关规定,也可以直接联系该国有关的动物出入境代理机构,或向目的国的驻华使馆咨询该国宠物入境所需的出入境手续、文件(如官方检疫证书等)及费用。通常需要搞清楚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国际预防接种证书》和《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在何处办理
地址(Add):北京市观赏动物医院(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七号)
邮编:100029
电话(Tel):4007001542转8000 传真(Fax):010-62049742
二、入境
1. 宠物入境相关知识
请在网上查询您将要入境国家的检验检疫、海关网站,查验相关规定,也可以直接联系该国有关的动物出入境代理机构,或向目的国的驻华使馆咨询该国宠物入境所需的出入境手续、文件(如官方检疫证书等)及费用。通常需要搞清楚的有以下几个问题:
2. 禁止携带入境以及可以携带入境但必须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的物品
禁止携带入境的物品:
1、人血及其制品;
2、水果、辣椒、茄子、西红柿;
3、动物尸体以及标本;
4、土壤;
5、动植物病原体、害虫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6、活动物(伴侣犬、猫除外)以及动物精液、受精卵、胚胎等遗传物质;
7、蛋、皮张、鬃毛类、蹄骨角类、油脂类、动物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鲜奶、奶酪、黄油、奶油、乳清粉、蚕蛹、蚕卵,动物血液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8、转基因生物材料;
9、废旧服装。
如携带上述物品,应主动交由检验检疫官员处理或投放到检验检疫处理箱内。
允许带入但需申报检验的物品:
1、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烟叶、粮谷、豆类(入境前需事先办理检验审批手续);
2、鲜花、切花、干花;
3、植物性样品、展品、标本;
4、干果、干菜、腌制蔬菜、冷冻蔬菜;
5、竹、藤、柳、草、木制品;
6、犬、猫(伴侣动物,每人限带一只,需持有狂犬病免疫证明以及出发地所在国官方检疫机构出境的检疫证书,入境后需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隔离检疫30天);
7、特许进口的人类血液及制品、微生物、人体组织以及生物制品。
如携带上述物品,应主动向检验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检疫。
三、国内
1. 宠物国内运输相关知识
请至区级以上的动物防疫机构提前办理"动物检疫证明"。国内的航空公司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宠物,有关国内宠物航空运输问题请致电航班实际承运的航空公司。